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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706保险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市场供给

【答案】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之总和。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供给的质既包括保险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也包括每一具体的保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 保险供给的量既包括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保险商品的经济保障总额。

2. 人员促销

【答案】人员促销是指保险市场营销员直接与客户接触,洽谈、宣传、介绍、销售保险商品的活动。人员促销在保险市场营销组合中,起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人员促销是其主要的营销手段。因为通过人员促销,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获得有关保险企业和保险商品的详细信息,营销人员也可以直接了解潜在客户的购买意图和态度。可见,人员促销帮助保险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一架桥梁,有利于双方的沟通。营销人员的主要任务有:①招揽新保险业务; ②做好售后服务; ③收集信息,提供保险公司资信和挖掘潜在的客户资源。

3. 保险监管的静态纳什均衡

【答案】一般来说,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出于自身利益驱动,保险机构会进行一些创新以突破保险监管(简称DR ),以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当保险机构的创新出现后,监管机构可能适应形势变化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针对创新实施新的监管政策(简称RR ),这样保险机构面对监管机构的新监管政策,可能又进行新的创新以突破新的监管。这样,监管一创新和突破监管一重新监管一重新创新和突破监管的过程便会持续下去,使保险监管政策具有了动态调整性质,在此调整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一直在不断适应。

假定监管处于某个均衡状态。如果这时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保险机构突破监管机构能获得新的获利机会,此时便要考虑突破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用ER 1(DR )表示突破监管给保险机构带来的收益的期望值; EC (为保险机构突破监管的成本,例如可能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期望值。I DR )

如果

新监管不发生,即:

则DR 发生;

第 2 页,共 82 页 则突破监管不发生。假定突破监管发生了,则监管机构是否进行重新监管,仍要看目标函数值的变化趋向,如果重新监管后的f 的期望值上升,则重新监管发生,否则,重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其中:下标I 代表金融机构,下标B 代表监管机构,NRR 表示监管机构不进行重新监管。 由于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对对力的行为做出预期,这样上述各式可改写为:

则DR 发生;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如果存在RR*,DR*,此时:

x=x**,这时保险监管实现了静态纳什均衡。

4. 自保型后备基金

【答案】自保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

5. 保险企业费用

【答案】保险企业费用是指保险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6. 承保

【答案】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承保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7. 年交保费

【答案】年交保费是指投保人按合同规定每年向保险人交付一次保险费的交费方式。豆交保险费需一次交清,数额较大,往往使投保人难以承担,因此实际业务中一般采用按年交费的方式。但不论何种交费方式,其保险费的现值均应相等,即年交保费的累积现值应等于夏交保险费的现值。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均等。

8. 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

【答案】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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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DR*、RR*都不发生,存在

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二、简答题

9. 请列举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和资金运用的限制的规定。

【答案】我国09年修们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①银行存款; 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投资小动产;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十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10.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一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一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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