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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大学0215保险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责任保险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是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来理解责任保险的内涵:①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③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的业务结构通常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 市场准入监管

【答案】市场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监管。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3. 失效

【答案】失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由于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得保险合同失去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未按规定的期限缴付保险费,则应缴而未缴保费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失效。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宽限期的规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保险合同失效后,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付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它失效后,只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良好,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参加保险,仍可在合同规定的年期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原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4.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

5. 纯粹风险

【答案】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6.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

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个人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的权利的应当是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和可撤销的受益人。在第一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在第二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义务。

7. 保险监管国际化

【答案】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问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它不可能通过人为的方式在一夜之间建立和推行,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8. 代位追偿原则

【答案】代位追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取得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二、简答题

9. 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各有什么特点和优缺点?

【答案】(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 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 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④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再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临时分保的优点:①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②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率等各方面自由地选择。

临时分保的缺点:①由于须向分保接受人,特别是在当地市场,申明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不利于业务竞争; ②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③由于必须连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加营业费用的支付。

临时分保主要用于新开办的或是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是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及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形式。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负、责任开始与终了等。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 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 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在合同分保中,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稳定,原保险人能够便捷地转嫁危险责任,有利于经营的顺利开展; 对再保险人而言,可以比较均衡地获得批量业务,且危险较为分散。因此合同分保是国际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10.在路边你看到一位父亲正在为患白血病的女儿乞讨医疗费,假如你是保险业务员有何感想?

【答案】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即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危险则是保险处理危险事故的技术方法,是达到补偿损失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两者关系体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手段与目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