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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2.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4.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二、简答题

6. 试述我国商法理论之商主体定义的内涵及理论价值。

【答案】(1)我国日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有谓商人者,有谓市场经营主体者,有谓市场主体者。

关于商主体的定义,同样在没有法定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学者们基于其各自理解作出的学理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只能在学理上对商主体的内涵作理论上的构造。

(2)商主体定义的内涵

基于商主体内涵的变化,商人的概念在现代商法中不宜使用。并且,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商人的含义往往限定在从事买卖活动的商贩,而且将其限定在自然人,因而与商主体意义上的商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市场经营主体不限于商主体,因此,以市场经营主体指称商主体,也不够确切。至于市场主体,则完全可以认为包括作为市场监管者的国家机关。因此,也不宜采用该概念。商主体概念则既反映了其商法特性也反映了商主体之为商事法律关系发动者的内在含义,应当成为现代商法的法定概念。

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3)商主体定义的理论价值

商主体的这一定义不仅明确了商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区别,而且还明确了商主体与商行为的实施者之间的区别。这样,就澄清了多年来我国学者将商主体视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的错误认识,肯定了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的行为性质也具有相应区别,应当说商主体的定义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

7.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8. 简述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及对象的范围。

【答案】(1)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

①放任设立原则

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现已基本不被采用。

②特许原则

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及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和严谨,则容易产生法律漏洞。

⑤严格准则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商主体设立程序颇为宽松,但商主体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对社会的责任却加大了。目前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则。

(2)商业登记的对象的范围

商业登记的对象为商主体,我国法律将登记对象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三类:公司; 非公司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种是二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二类: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l}

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它们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9.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