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学、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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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1. 试述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
【答案】(1)限制基本权利的定义及内容
①限制基本权利的定义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
②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
a. 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 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子行使基本权利。
c. 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根据法治的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3)紧急状态下的基本权利的限制
①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②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己.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a. 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 b.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法,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必要性”原则; c. 采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小得与想要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比例”或“狭义的比
例原则”。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直接约束,能作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的标准而适用。它对于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正当合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链接、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均衡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③我国宪法当中有不少地方都包含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如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规定符合比例的要求。宪法第51条规定对限制基本权利作出了总的要求,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而限制基本权利。
2.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小实、威信小高。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一方面使己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结合现实情况的
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
a. 增设专门委员会。日前应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b. 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以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一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实现其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a. 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b. 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c. 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应该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d. 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有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的权利等。
e. 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a. 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b. 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3. 甲认为“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乙认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请评价甲乙二人的观点。
【答案】针对这两个人的观点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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