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证券交易与发行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 4条分别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概括了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向社会公开。这里的公开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发行人必须将证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二是指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行资料(如财务会计文件)等。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保证投资者作出全面、准确的投资判断,强化对发行人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化,不是指证券发行只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证券,除公开发行以外,还可以采取定向发行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发行人所发行的同一种证券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 二是指发行人同次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公平原则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发行中的体现,也是股东及其他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证券认购领域的具体反映。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这里说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和市场操纵等行为。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严厉查处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保证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 简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种类。

【答案】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行为。这些被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当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而且严重的还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损害。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的行为。

(4)欺诈客户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在证券交易中被禁止的其他行为。在证券市场上,适度的投机性投资行为是允许的,其是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过度投机,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因而应当予以规制,上述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3.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1)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2)构成要件

①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②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

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4.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 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小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