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审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3. 行政诉讼中的撒诉

【答案】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己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基于原告的明确表示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同时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①原告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请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②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这种撤诉亦要经法院审查准许。

③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有意图撤销诉讼的意思,“视为申请撤诉”。

4.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

对人,不歧视。

5. 行政救济关系

【答案】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救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6. 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简答题

7. 《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的规定。

【答案】(1)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其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2)我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作了如下划分:

①国务院的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c.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诀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②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③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a.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b.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8. 简述行政救济的方式。

【答案】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我国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1)申诉和控告

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向地力一人大常委会的申诉

它是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建议权的法定情形之一。

③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国家规定的救济渠道之一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④信访

信访,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方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作出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救济方式之一。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比较前面所述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程式化的救济途径。

①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主要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司法手段,使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3)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