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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632法学综合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回答下列问题,并做简要的说明

1. 简述身体权。

【答案】(1)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身体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是身体权的主体。

(2)身体权的重要性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3)身体权的内容

①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

完整的身体组织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所以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有权保护身体完整不受侵害。

②对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关于人身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理论上存在争论。这一问题同样涉及法律、道德、伦理、哲学、宗教、文化、医学等许多方面。事实上,人们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向来就有,比如,理发、美容、献血、捐献器官、甚至自残身体,等等。所以,在提倡善待自己身体的同时,应当承认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卜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案】(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①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a.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

b. 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c. 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d.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 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③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小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4. 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

【答案】(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相同之处

①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

①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②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权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

③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较之于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④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力当事人的合意。

⑤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永久性表现在有不动产相邻近的事实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的行使,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⑥侧重的价值取向不同。相邻关系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的衡平调整”,能准确地设释相邻关系制度的本旨。地役权的价值取向在于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