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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侨大学法学院(泉州校区)820刑法学与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2.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 法人机关

【答案】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法律特征包括:①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②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④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⑤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4.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

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业主的管理权。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包括: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简答题

7.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案】遗嘱的内容主要涉及遗嘱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遗产的归属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遗嘱的有效要件有:

(1)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上述三项为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①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

②自书遗嘱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地点、时间,且由本人签章。

③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 ④录音遗嘱的作成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⑤口头遗嘱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8. 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

【答案】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支配权的特征

①绝对性。与请求权的相对性不同,支配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说除权利人外的所有人,因而是绝对的。

②排他性。支配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容的,一个支配权权利内容不能同时被两个支配权主体享有,同时禁止他人干涉和妨碍。

③直接支配性。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而不用向义务人积极配合,便可实现其利益。

(2)支配权的类型

①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②知识产权。即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③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属性存在争议,但更接近于支配权的独立、排他和绝对的特征,应属支配权权利类型。

9.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类型。

【答案】(1)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有:①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我国还包括不动产权利。②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③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体系

我国《物权法》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④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⑤其他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明文规定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10.简述合伙财产。

【答案】(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遵循下列规定:

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

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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