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①当事人一般可分为两类:
a. 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
b. 诉讼当事人,即司法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
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关系的人。
(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公民(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①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卞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②法人与公民(自然人)是整个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他们都具有享有权利(或拥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国外法律一般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些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③除公民和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是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④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在国内法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直接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来实现的。但在像国家所有权这一类法律关系中虽然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来行使,但所有权的主体却仍然是国家。
2. 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答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仟作出不同的分类。这里从法律责仟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诉讼责任等。
(1)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违宪主体对其直接违背宪法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负担。学界对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看法。这里的“违宪”是指直接违背宪法的行为,不同于直接违背法
律、法规等间接违宪行为。至于宪法的所指,它包括宪法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也有学者指出,我国虽以成文宪法为主,但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这一术语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我们采用广义的概念,即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应当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由违反刑事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现着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刑事负担。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体现着国家、社会对一定行为及相应行为人人格的最强烈谴责,它集中体现为一种道义性惩罚,体现着对一定行为的“反动”或报应,并通过惩罚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
(4)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负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它主要是补偿性责任,但也包含某些惩罚性因素,即也存在惩罚性民事责任。一般说侵权责任比违约责任有更强的惩罚性,当然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要弱得多,补偿性仍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属性。
(5)诉讼程序责任
程序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
①广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包括立法程序责任、行政程序责任、执行程序责任、诉讼程序责任等。 ②狭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即是诉讼程序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是狭义的程序责任定义。诉讼程序责任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违背法律义务所导致的不利负担。
诉讼程序责任主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中的程序法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司法人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及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等。诉讼参加人或诉讼辅助人违背诉讼义务的行为有: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 妨碍证据收集的行为; 侵犯司法管制财产的行为; 侵害诉讼参加人和辅助人的行为; 违反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等等。诉讼程序责任也有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两种形式。
3. 人权和公民权有何区别?
【答案】“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力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
①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而人权中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 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 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米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丁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4. 辨析: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
【答案】宣告失踪是调整性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1)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有了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2)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是: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②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的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宣告失踪制度是规范公民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其所涉及的失踪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该规则之外。无论宣告失踪制度是否存在,人们可以从事此类行为,即公民失踪的行为并不以宣告失踪制度为前提条件。显然,宣告失踪并非构成性规则,而是调整性规则。
5. 民主和法治是什么关系?
【答案】民主和法治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