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论述《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立法目的。

【答案】(1)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和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体现为保险人要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显示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免责条款,其要求不仅是一般的内容说明,而是“明确说明”,且明确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非常重视,但关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尽的要求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号批复对这一义务进行了说明,即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

由于我国保险立法中并未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运用进行禁止或者限制性的规定,从而造成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对保险条款的运用有扩大或者滥用的趋势。因此,为了避免保险免责条款的订立不合理地增加投保人的责任,以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来限制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滥用。只有了解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厘清,正确判断保险人是否违反说明义务。

①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在确定条款的时候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提请投保人注意和向投保人说明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是保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基本要求。

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化和术语化的特点,且条文繁多难以理解,而免责条款与投保人利益息息相关,故应先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再由投保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③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人对其内容及文字涵义自是了如指掌,故无理解之碍,而投保人则不能如同保险人一样对此有准确透彻的理解。这样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方面,

投保人就与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此情形下,若投保人作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便小能实现真正的合意。

因此,立法上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

2.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其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初一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该财产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所以,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留置也是一种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

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

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①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所谓损失,自然也就无需补偿。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3. 列出欧美五个最大的保险、再保险市场,并说明其形成的共性条件?

【答案】再保险市场是指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可以有许多买方和卖方自由进出,在保险和再保险商品的价格、条件和可用性上自由讨价还价。目前,欧美最大的保险市场是英国伦敦、美国和欧洲(德国、瑞士和法国)再保险市场。

(1)伦敦再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