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l 、潇卜」、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夸」、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2. 《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y 冈罗训浩,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己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3. 类推
【答案】“类推”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 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5.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
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6. 公羊三世说
【答案】“公羊三世说”认为人类社会是沿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春秋公羊传》说,孔子写《春秋》,“所见异辞,三世说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19世纪末,康有为明确地把“公羊”的“三世’,、《礼记·礼运》的“小康’,、“大同”与近代进化论思想融合在一起,系统地提出了“三世”说历史进化论。
它的基本思想是:①人类社会是变易和进化的。②社会历史进化是沿着据乱世一一升平世一一太平世的轨道,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一世比一世文明进步,进而达到“太平大同”这一人类最美满极乐的世界。③“三世”进化是和平的、循序渐进的,不能踉等。④这种“三世”进化之义,是孔子所规定的。
康有为的这一学说打破了“天不变,道亦不变”论,也否定了历史循环论,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它强调社会历史的和平渐进,反对革命突变,又极力神化孔子,因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后来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孙中山等人的批判。
7.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8. 明德慎罚
【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己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10.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情况。
【答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1)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节禄制度己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并且不能适应在国君统一领导下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需要建立一套崭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新兴贵族在兼并战争中对占领的地区便采用由国君直接管辖的郡、县这种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2)根据这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棒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11.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案】(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剔、寻卜」、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