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3.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4.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5.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6.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7. 发谴
【答案】发谴是清朝规定的一种刑罚,是指将罪犯发配给驻防官兵作奴隶,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放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清代发谴犯多发往东北、外蒙和新疆等边疆地区。其类似充军,但比充军重,服刑一般只限本犯,而且本犯若情节较轻,遇赦还可放还。
8.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二、简答题
9.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宋初在立法与司法的宽严并不一致,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中”典,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救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思路的展开。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土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
10.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11.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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