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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4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具有封闭性特征。股权转让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制,具体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因此,规定此种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因故不予理睬,不表明是否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出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为保证股东出资退股自由,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公司法规定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公司法充分保障了股东投资退股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因股权转让可能出现的“僵局”。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鉴于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制定章程时,就要预先考虑到股权转让问题,如有与《公司法》第72条不同的考虑,就应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从而取得优先适用的效力。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建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虽出现卜述情形,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也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赋予了章程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同样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酝酿并预作约定的问题。

2. 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规定的居间商的特点。

【答案】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规定的居间商的特点包括: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事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

(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这种活动的特点在于,只有当中介活动生效时,居间商才有资格获取佣金。

(4)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与其相应,词一约委托人除了在居间商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活动并达到预期的法律结果之后,才负有义务向居间商支付佣金外,不再负有义务向居间商支付其他费用的补偿。

(5)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的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缔约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

3. 试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内容。

【答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包括:

(1)提取保证金规则

保险保证金,是指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提取责任准各金规则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各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人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提取公积金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适用《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一般规定。

(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机构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①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01条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了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自留保险费的限制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纤营财产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4.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费用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

(2)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