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1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2.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3.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5.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6.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7.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8.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9. 春秋决狱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有“亲属相隐’夕、“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其要旨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己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10.《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二、简答题
11.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答案】(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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