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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2.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3.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4.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5.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6.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7.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8.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商代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具体阐述如下: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

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它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10.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性立法。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性立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

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指出:特令内务部通行各省都督转饰所属地方,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处。

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伤各省劝禁缠足文》指出,缠足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特令内务部速行通伤各省一体劝禁。

(2)禁烟禁赌的法规

1912年3月,《大总统令禁烟文》明确指出: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遍于全国。今民国成立,申告天下,其有饮鸡自安,沉酒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咨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一叨公权。根据上述精神,内务部先后发布《内务部咨各省都督及卫戍总督禁止鸦片文》、《内务部令南京巡警总监移交禁烟公所文》、《内务部批公民俞乃绩条陈禁烟必先禁种呈》、《内务部咨各部及卫戍总督查明有无吸食鸦片人员文》,并成立禁烟公所,由大总统委任石英为总理,具体负责一切禁烟事宜。

(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迷信的法规

1912年3月,以唐绍仪、蔡元培、刘冠雄、宋教仁等二十六人为发起人,本着“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提出并公布了《社会改良章程》附三十六条改革主张。这一社会改革主张虽不具有法规性质,但其中有些主张己被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法规所采纳,其中许多主张对日后革命政权制定婚姻法及其他社会改革法规颇有参考价值。

(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1912年3月19日,孙中山明确提出“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速设法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才而培国脉”。为此,他先后具体提出几项主张:①重文教而保公产,迅速恢复各类学校。②重视师范教育,“隐植将来教育之根本”。③倡办实业教育,鼓励华侨办学。④从根本入手,使每乡皆有启蒙学校,由蒙校而至高等学校。

1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