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2. 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自动保护原则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据此,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这里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
3. 绝对豁免论
【答案】绝对豁免论是一种最古老的国家豁免理论,兴盛于19世纪,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戴赛等。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小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国家的豁兔权不仅体现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也包括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 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4.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5.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6. 单边冲突规范
【答案】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了应该适用的法律体系,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7. 物之所在地法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是指以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曾被作为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权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等。
8.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二、论述题
9. 论述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
【答案】(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意思自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法律的方式通常涉及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争
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实际上也选择了法律,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明确表达出选择法律的意图。
②选择法律的范围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问题主要涉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包含冲突法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应当与合同有客观联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不要求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联系。国际性合同复杂多变,内容不一,如果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且实际上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很可能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熟悉的法律,或者是最先进的法律,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的这种选择。
③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但同时各国也都在立法上设置种种条件对其加以限制,包括:a. 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范围内进行。
b. 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c. 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④几种特殊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某些合同,有些国家会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施加限制或者予以禁止。一般包括以下合同:雇佣合同、消费合同、有关不动产合同。
(3)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
由十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利十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由于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就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所以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由合同领域扩展到侵权、物权、婚姻家庭等领域。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方面体现了该原则的发展趋势。例如,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10.试述1997年香港回归带来的国际私法问题。
【答案】(1)“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与实践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中国而言,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台湾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的。
我国已为“一国两制”的实现作了许多法律上的准备。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