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竟合
【答案】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重复起诉,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 ②对抗起诉,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乙国法院同时提起诉讼。诉讼竞合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一国法律的严肃性。所以,各国法律均将“不存在诉讼竟合的情形”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
2.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移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来说,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都是运输合同,但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在海运业务中,通常都是采用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较少。
3.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答案】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时际私法(privateintertemporallaw )o
时际法律冲突的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后发生了变更,这有可能是连接点发生了变化,也有可能是限定连接点的时间因素发生了变化,还有可能是上述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时需要确定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 ②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所指定的实体法发生了改变,这时需要确定是适用某一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还是适用已改变了的新法; ③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指定的实体法均未发生改变,但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或动产的所在地等连结点发生了改变,这时需要确定是适用依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4.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力一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
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小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5. 胡伯三原则
【答案】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学说产生于l}世纪的荷兰,代表人物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阐述了该学说的主要观点,即胡伯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③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 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这是国际私法原则。
6. 优先权制度
【答案】优先权制度是《巴黎公约》规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基本制度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已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7. 仲裁条款
【答案】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8. 指示提单
【答案】指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有“凭某人指示”字样,或仅填有“凭指定”字样的提单。前者叫做凭特定人指示提单,后者叫做空白抬头空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方式将它转让给第三者,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买方乐于接受这种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得最为普遍。
二、论述题
9. 试述: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上,我国应以何种名义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为什么?
【答案】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德国; 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如英国。主张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国家多是主张依继承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而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国家则往往是主张依先占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上,先后规定于《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继承法》、《民通意见》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1)《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
早在1954年,我国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第6条规定:“如果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及受赠人均拒绝受领,或有无继承人不明确,在公告继承期满6个月,仍无人申请继承,遗产即成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我国公有”。第7条规定:“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为动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则在互惠原则下可将动产遗产移交给该外国人所属国驻我国使领馆处理。”
(2)《继承法》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民通意见》对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规定
1988年通过的《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据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遗产,依据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延续了我国历来关于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的司法实践,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0.二战后连结点呈现出哪些发展方向?
【答案】连结点是冲突规范系属中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部分。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二战后连结点的发展方向表现为: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因素,如“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在侵权领域,除一般的侵权行为以外,还有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国际诈欺、国际诽谤、不正当竞争等,从而使侵权这一法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仍然给侵权行为之债规定一个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