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54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Schnutthoff
【答案】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2. 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3.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4.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5.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6. GATT
【答案】GA TT 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7.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8. Notice of Drawdown
【答案】Notice of Drawdown,即提款通知。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表明自己将在特定时间提取相应数额钱款的通知。我国商业贷款业务中,提交提款通知书,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的基本构成条件。
【答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践中又称为发价、报价、发盘、开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要约定义为:“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一分明确并且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这样,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相反的规定,否则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的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10.简述WTO 下仲裁和一般商事仲裁的区别。
【答案】根据DSU 条款的规定,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仲裁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某些区别:
(1)主体不同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多数为主权国家,不同于商事仲裁主体,后者在多数情况下均为不同国家的国民。
(2)当事人的参与途径不同
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前,根据DSU 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充分地通知全体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成员经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程序。这一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后者只是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并不存在向任何第三人通知的J 清况,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3)仲裁的法律适用不同
关于裁决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世贸组织规则,而不是当事各方共同选择的法律规则。根据DSU
第3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得剥夺任何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议享有的利益,也不得阻碍这些协议目标的实现”。
(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仲裁裁决不同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由国家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DSU 项下的裁决所针对的是国家,而主权国家相互之间不存在谁管辖谁的问题。这里的裁决应当由相关当事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胜诉方可以根据DSU 第22条的规定,请求DSB 授权补偿和中止关税减让措施。此外,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裁决作出后,根据DSU 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通报给争议解决机构和所有相关协议项下的理事会或委员会,世贸组织所有相关成员均可对裁决提出其各自的看法”。
11.简述什么是有关投资的《华盛顿公约》? 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案】《华盛顿公约》,是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简称。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其宗旨是解决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从而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截至2008年12月,《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包括我国在内,己达到155个,其中1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核心内容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为解决该类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及该种方式的管辖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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