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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820经济法学基础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然法典》

【答案】《自然法典》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摩莱里从唯心主义的唯理论出发,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学说论证了原始共产主义是符合“理性”的未来人类社会。作者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了“经济法’夕这个概念。该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被作者称为“法律草案”,共12个部分,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就作者所设想的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了规定。

2. 经济法

【答案】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②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③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 会计

【答案】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4. 公司的合并

【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5. 私营企业

【答案】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

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二、简述题

6. 如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法律监管?

【答案】(1)预算外资金的概念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督

①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②财政部设立的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的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和说明。

③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④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②损害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之名侵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各国公司法要求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不同。后者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即不论发起人于公司设立时对资本不实之事实是否知悉或应否知悉,均推定发起人有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②对已收股款负利息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己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 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对国有资产的授权营运、经营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的规范。

(2)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

①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a. 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体,从这个角度看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

b.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所以它又是管理法。②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③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

9. 简述我国法律对森林采伐的规定。

【答案】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森林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并对森林采伐的限额和森林采伐方式做了规定。

(1)森林年采伐限额,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为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最高年采伐数额。在法律上确定森林年采伐限额制度,是以法律方法强制林业生产遵循森林资源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方法。

(2)采伐许可证制度,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3)森林采伐方式。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等方式。依照森林的生长规律、经营原理或利用目的,法律规定一定林种的采伐必须采用的方式,为森林采伐的法定方式。虽享有采伐权或取得采伐许可证,但未以法定方式采伐林木的,仍为违法的采伐行为。《森林法》第31条规定了不同林种的森林采伐的法定方式。

10.简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通过大众传媒,制造舆论,因此,它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受到《广告法》等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