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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614法学综合1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2. 公司解散

【答案】公司解散是指己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囚; 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3.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简述题

6. 什么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其意义何在?

【答案】(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概念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组织和职能独立于政府,履行职能不受政府非法干预的特征。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在于政府事实上尊重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决策时不受其他政策、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等和个别领导人的干扰乃至控制。

(2)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意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前提。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稳定对央行来说居于首要位置,币值稳定目标在短期内与经济增长、就业和其他社会政策、国际收支等目标往往是矛盾、冲突的,执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需要对政府和其他各种利益主体保持中立立场和独立性,方能有效地去追求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其决策和行为不能受政府任意左右。

7. 简析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1)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作为经济组成部分的市场监管法,其公平价值,主要通过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实质上是社会分配的公平。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有其显著的特殊性—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它既是对私法制度长于机会公平、形式公平而短于结果公平、实质公平的纠偏,也是对私法制度公平价值不平衡的一种弥补。

(2)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①各国和地区市场监管立法在确立其宗旨时,强调公平取向但从来不忽视效率。

②市场监管立法中,在对既限制竞争、妨碍公平,又具有促进流通、提高竞争效率功能的行为规定监管措施时,既规定禁止的措施,又规定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形。

③基于公平对效率的捉进而实现效率价值。

(3)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市场交易领域,是经济秩序的一个方面。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不是从无到有的秩序构建,而是从坏到好的改造。由于有秩序的状态能够增进人们的预期,更易形成均衡状态,从而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

8. 经济法有哪些特征?

【答案】经济法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①经济性,经济法的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源于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②专业性,经济法还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3)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①它兼顾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协调,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

②经济法调整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等任何传统手段,也运用褒奖的、社会性的等公私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

③实体规范与程序内容相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新兴的指导性、诱劝性规范相结合等。

(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①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或行政主导特征。 ②政策性: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表现在:

a. 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国家的调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b. 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当今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c. 经济政策根据形势需要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d.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5)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

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是指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与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部门相比,主要为专门性立法形态,由适用领域和内容各异的诸多单行法所构成。

9. 如何理解经济法实现的社会自治性机制?

【答案】(1)社会化的结果之一,是社会自治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复归,取代国家权力和法律的部分功能。社会化促使中间阶层及其自治功能显现,其背后隐含的具体化、现实化和民主化价值取向,归结为社会以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治、自律机制。

(2)社会自治缓解了传统私法调整内含的当事人对立、冲突及其与国家公权力运作之间的紧张状况。适应对新型社会化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自治组织享有在社团章程范围内对其成员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权,以及对成员间纠纷的决定和裁处权。社会自治则侧重于事先、积极主动的管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