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2.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3.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4. 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5.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
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6.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二、简答题
7.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概念
①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
②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
③所有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裁定则只有极少数具有既判力。
8.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①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②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2)诉的要素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元素,它是确定诉的成立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备,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提请裁判的诉。
其次,诉的要素是判断此诉区别于他诉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则构成同一个诉;某一要素不同,则构成不同的诉。因此,诉的要素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依据。
再次,诉的要素也是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依据。
(3)研究诉的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①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审查,具备了诉的完整要素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开始审判程序。
②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后,对方当事人则可依诉的要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每一特定化的诉的具体要素,就可以依法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和方式,对诉讼费用的收取、诉的合并等有关问题也便于解决,便于及时合法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9. 简述两种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区别。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
10.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②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