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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 民事上诉

【答案】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 先予执行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4. 诉前财产保全

【答案】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则一产保全应符合以下特别规定:①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 ②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④诉前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金额,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⑤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⑥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5.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答案】(1)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①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因而,鉴定人一般不存在原告方的鉴定人或被告方的鉴定人,但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6.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②民事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

(2)二者的联系

①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如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与对等原则,审判权和执行权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关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规定是相通的。

②审判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以确认权利;民事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

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

③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换言之,“审判之中有执行,执行之中有审判”。如审判程序中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要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中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要适用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

(3)二者的区别

①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民事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当债务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民事审判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质。

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民事执行程序的依据不限于经过民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也可成为执行依据;民事审判仅仅限于民事程序。

③诉讼构造不同。执行程序呈线性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审判程序呈现等腰三角形结构,当事人双方对立辩论和质证,法院居中裁判。

④职能分工不同。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庭)进行;民事审判程序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进行。

⑤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事执行程序以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优先;民事审判以公平的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其基本使命。

8.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①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②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2)诉的要素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元素,它是确定诉的成立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备,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提请裁判的诉。

其次,诉的要素是判断此诉区别于他诉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则构成同一个诉;某一要素不同,则构成不同的诉。因此,诉的要素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依据。

再次,诉的要素也是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依据。

(3)研究诉的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①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审查,具备了诉的完整要素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开始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