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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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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 2 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11 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21 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32 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加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42

一、概念题

1. 诉权

【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3.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①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目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5. 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2)二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6. 重审与再审

【答案】(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

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

①针对的判决不同。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二、简答题

7. 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同)的诉讼。

(1)以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①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否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身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2)根据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我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①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这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②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

(3)根据原被告人数的情况分类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简述起诉的条件。

【答案】(1)起诉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表现形态来看,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