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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死缓与缓刑的主要区别。

【答案】(1)死缓与缓刑的概念

①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②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死缓与缓刑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两者虽然同是刑罚具体适用的制度,但是两者根本不同。主要区别为:

①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适用十被处死刑。

②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③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可因所判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④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就其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或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是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者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2. 简述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答; (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之一,它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包含两种情况: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前提条件,犯罪人自动投案。b. 根本条件,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主体只能是己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b. 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3)自首的刑罚裁量

①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罚自首犯的出发点。 ②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

3. 简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答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过失重伤罪。

(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狠裹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10)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罪、虐待罪、骗儿童罪。侮辱少数民遗弃罪、拐

4.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及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a. 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b.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c. 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在上述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②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中止犯至少是减轻处罚。

③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④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a. 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

b. 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⑤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