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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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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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31
一、简答题
1. 简述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答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下具卜抢劫。“公共交通下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
属于以抢劫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己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
2. 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答案】(1)紧急避险的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①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它决定着紧急避险的无罪过性,因而对紧急避险的成立有着重要意义。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避险意图中包含有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部分内容。
a. 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应当包括:
第一、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
第二、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
第三、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
另外,避险人对自己避险行为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亦应有基本认识。
b.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能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才能进行紧急避险,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②避险起因
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侵袭; 非法侵害行为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③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己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己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④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即以损害某一较小合法权益保全另一较大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⑤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一般而言,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但这并
非绝对性的准则,如为保护个人生命致使近百人身受重伤,便很难认为还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之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
⑥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只有在行为人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例如有条件逃避、报警求援、寻求他人帮助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⑦避险禁止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不允许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对个人面临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具体而言,在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危险侵害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在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危险侵害时,只要避险行为与所承担的特定责任不相冲突,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中定罪量刑的意义。
【答案】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1)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在法律标明犯罪日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日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法律标明犯罪日的的犯罪来说,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②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子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损破坏公私财物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行为人虽有客观上相应的行为,但如果不具有这些特定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此种犯罪。可见,查清这些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③由于犯罪目的影响定罪,而正确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因此可以说犯罪目的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2)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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