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2. 《明会典》

【答案】《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索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4.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5. 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

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6.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7.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8.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9.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10.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

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二、简答题

11.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2.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

【答案】夏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是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卞阶级实施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习惯的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2)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所载: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3)誓

誓是夏、商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正如《尚书》所载:地发布“誓”。以“誓”约束全体从征人员。又如商汤在讨伐夏葵时曾经发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统治夏启在平息有启氏叛乱时,曾于甘《汤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