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自白排除规则。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自白排除规则。自白排除规则的意义包括:
(1)有利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由于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如允许将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势必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依赖口供,有时甚至会利用严刑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取得,这将极大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有利于保障证据的客观性,避免以假口供误导判决。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讲,因种种原因,口供确实存在很大可能的虚假性,即使口供是自愿作出,且取得的手段也完全合法,也仍旧存在虚伪供述的危险。因此,为了防止采用虚假口供而导致错误判决,有必要确立补强规则。
(3)基于历史的教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诉讼史,都有制度性的偏重口供的情况,即以口供为“证据之王”,为获取口供而使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形成了“罪从供定”的传统,从而造成了较多的冤假错案。在当今社会,也有口供主义的回潮。鉴于历史教训,确立并认真遵循证据补强规则是完全必要的。
2.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答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侦查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检《规则》第565条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共有20项,主要是:
①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③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④询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⑧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⑨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⑩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⑩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⑩妨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等。
(2)侦查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侦查监督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 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②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
③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④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
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 何谓传来证据? 简述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及运用规则。
【答案】(1)传来证据的概念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这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它与直接证据相对。
(2)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3)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等无法追根溯源的材料;
②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对较强;
③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案】这句话是对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积极意义的评价,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起到双重的效果:一方面是诉讼参与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执法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因而理解这句话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义
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有利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法律评价,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防止发生错案和冤案。
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味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可以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
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枉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下,司法者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其行为受到监控,因而其不能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按程序办事,督促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能够尽快的了结案件,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过分迟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
(2)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对于执法者的意义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义重大,对于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人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