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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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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二).... 8

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三).. 15

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四).. 23

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五).. 30

一、名词解释

1. 不起诉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2. 审判机关

【答案】审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通常称为法院。在西方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也就是审判权、裁判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在我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3.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4. 刑事管辖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5. 逮捕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6. 诉讼效率

【答案】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一一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一一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二、简答题

7. 简述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答案】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1)拘留和逮捕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a.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b. 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逮捕,人民检察院是批准和决定机关,法院是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

(3)羁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经批准延长后为14日;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可以延长至37日;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可能持续几个月的时间。

(4)拘留在逮捕之前

常常先拘后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证据等条件,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经过拘留和逮捕,只要案件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都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 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该程序有何变革?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

死刑缓期_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③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诸多特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而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程序,即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核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依法改判。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

【答案】(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

(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

上述《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辞证据的概念’夕、“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

①《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等获得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