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806专业基础A[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概念辨析题
1.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4.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述题
5. 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决定拘留?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
②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6.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包括两层意思:
①实施了暴力行为;
②该暴力行为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果没有暴力行为,或者暴力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则不得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2)经法定程序鉴定认定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①被申请或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必须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②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大小,是决定对精神病人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重要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件的三个条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决定对其采用强制医疗措施。
7. 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
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8. 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改革?
【答案】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以下改革:
(1)完善了案件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
限制特殊情形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调整了审判的方式和期限
①关于审判组织问题。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条规定主要是将原来“简化审”的实践纳入正式的基本法律之中。
②关于公诉人出庭问题。新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人出庭。 ③关于期限问题。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增加规定了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规定的限制。
(3)明确了程序的启动模式
①审前确认。新刑诉法“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设立了审前确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须经被告人同意。
②检察机关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③法院决定。新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具有最终决定权,修改了之前只有在检察机关建议之后才能决定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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