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2.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3. 行为保全
【答案】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功能划分为确保型行为保全和制止型行为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分为给付型、形成型以及确认型行为保全。
4.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5.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答案】(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_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小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
③法律适用不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各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6. 补充侦查
【答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二、简答题
7. 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为什么?
【答案】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8. 试述界定、分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答案】(1)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现代诉讼中,被告人无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都不负举证责任,即不承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提出证据,而不顾控方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被告力提出证据,一般都是为了支持某一辩护理由,即为了被告人自己的利益,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确也存在着控方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即为例外,被告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为了有效地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规则,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9. 如何理解和掌握“有逮捕必要”?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逮捕必要”的三种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符合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符合第三种情形可以逮捕。
10.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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