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答案】(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①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类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②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 己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③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④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2)发展刑罚制度
继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
(3)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礼教的主要罪名归纳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隋朝在《开皇律》中将其改定为“十恶之条”,使其成为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
2. 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
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
(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但严重犯罪还有实行三族连坐,即夷三族,但关于三族的说法不一,有说父族、母族和妻族,有说是祖、父、己三代等。
(2)什伍连坐,又称邻里连坐,秦代将人民按照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以居民组织的形式要求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军伍连坐,是什伍连坐在军队中的运用; 军人是五人一“伍”有伍长,十人一“什”有什长,一般是对战争中的逃兵实行五人连坐。
(4)职务连坐,是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的,上下级、同级官吏之间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分为知情和不知J 清两种连坐,知情主要适用于监督责任,鼓励告奸,不知情主要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保举责任。
这一制度的规定,既通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国家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也通过扩大惩罚范围,强化了刑罚的威J 慑效果。
3.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
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4.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答案】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二、论述题
5. 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答案】(1)奸党罪的确立
朱元璋建明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朋比结党,内外上下勾结,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首立“奸党罪”。
①《大明律·吏律·职制》规定了“奸党”罪的几种表现及相应的刑罚:
a.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b.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c.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d.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②从上述规定看,对“奸党”罪的刑处是很严厉的,目的在于“以示重绝奸党之意也”。“凡所以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己不遗余力矣”。
明代严厉惩治奸党的规定,对于防止官吏上下、内外勾结,询私舞弊,加强君主专权,应该肯定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同时,导致明代的冤狱迭出,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危机:也促使了皇帝疏远朝臣,宠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黑暗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
(2)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①皇权与官员虽都是统治阶级,但是二者内部也存在矛盾和紧张关系,可以说皇权与官员的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官员权力和地位的扩张,就意味着对于皇权的限制和威胁,因而打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