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2.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移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来说,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都是运输合同,但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在海运业务中,通常都是采用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较少。
3. 静态连结点
【答案】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故便于据此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4.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5. 法律冲突
【答案】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
抵触。
6.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7. 代理
【答案】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领意思表不,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 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本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本人不能委托、授权或委托、授权无效,又要符合代理权行使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代理权不能依法行使。
8.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二、论述题
9. 试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是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韵法律。但由十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惟一原则。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①适用送达地法; ②适用发送地法; ③适用
所有人本国法。在理论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某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也可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法律存在,因此,有关这些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国际上一般主张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3条第1款规定,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依注册国的法律,但铁路车辆依在营业中使用该车辆的铁路企业有其主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撤销时,该外国法人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小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上述可见,在遗产继承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并不是处处适用的。
10.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994年《美洲国家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或选择无效,合同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在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应靠合同所有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还应考虑国际组织所承认的国际商法的一般原则。”试运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国际合同法律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比分析上述两项立法规则。
【答案】两条规定都体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上述两条法律都规定了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时,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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