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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47经济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答案】(1)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普遍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一些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组织还可以依法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除了必须满足有关许可制度的特定条件外,其组织原则与一般企业的组织原则基本相同。

(2)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如下:

①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的法律人格。

②我国专业服务组织除了享有一般企业的基本权利外,按照独立、客观、准确、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从事专业中介服务,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及个人的非法干预。

③我国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服从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管,接受所属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和执业纪律监督。

2. 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何在?

【答案】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一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有很大区别:

(1)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 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行政责仟、产品瑕疵担保责仟(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仟以及刑事责仟,是一种综合责仟。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 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

偿责任; 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3. 简述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答案】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一切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这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保障。这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④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⑤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4.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③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⑤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⑥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 试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答案】(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约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不得片一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力)、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要求的。

二、论述题

6. 从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角度,分析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答案】(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 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③办理国内外结算; 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⑤发行金融债券; 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⑧从事同业拆借; 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⑩提供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地说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活动,均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通资金活动或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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