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知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复议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在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和遵循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律设定的,是对行政复议具有高屋建领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复议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主体合法;
②依据合法;
③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
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①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②行政信息公开。
(4)及时原则。其主要要求是:
①行政复议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5)便民原则。这个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①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2.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简述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
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与行政相对人自身发展、权利保护等关系密切,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中包含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公众的“知晓或者参与”有助于它们被贯彻与落实。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这类行政信息是行政相对人接受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所必须了解的,它们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是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立法技术上,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其立法本意是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以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的范围。
3. 简述涉外行政诉讼。
【答案】(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②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组织提起或参加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③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⑤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4.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二者的关系。
【答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指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实施的需要,就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即对己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①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法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权的禁止。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①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可以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规定权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5. 人类社会公权力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1)公权力的含义: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2)公权力的种类:
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
①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司法权等。
②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也包括具有一定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裁决争议的权力。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制定章程、规则的权力同样具有一定的立法性质; 其执行章程、规则,对团体、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管理措施有审批、许可、登记、监督乃至制裁等)的权力同样具有一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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