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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表演者权

【答案】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

2. 邻接权

【答案】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3.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答案】(1)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①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

a.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b.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c.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 不得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i}一。

(2)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

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4.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5. 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

【答案】(1)概念

①先申请原则,是指对于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②先发明原则,是指当有多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先发明原则是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一个具体方面。

(2)联系

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都是为了解决同一发明上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时的专利权确定问题,都有其利弊,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

(3)区别

①新颖性判定标准不同。在判定该技术是否处于公开状态时,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一般都适用申请日或申请时为公开的时间。而采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当然用发明日来确定公开的时间。发明日的确定非常复杂,不但要考虑发明人的构思完成日,还要考虑实施日以及发明人在这个期间付诸实施的积极程度,不能只片面地考虑其中某一个方面。

②专利权属认定不同。先发明原则判定权属的核心是认定谁最先形成构思或完成发明。适用先申请原则则主要查明谁最先提出申请。

③适用先发明原则国家的发明者们一般要提供发明创造的原始记录才能证明自己是先发明的那一个。在适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上述证据往往不能用来确认专利权属。相反,专利局的申请登记薄或申请人的邮寄证明等则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6. 版权独立性原则

【答案】(1)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②一位作者居住地及作品首次出版地都在某一成员国的作品,在该国以某种方式利用不构成侵权,在另一成员国以同样方式利用却构成侵权,那么后一国如遇这种利用版权的活动,不能因其在作品来源国不视为侵权而拒绝受理有关的诉讼。

③不能因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而其他成员国就只给有关作者以低水平的保护。

二、简答题

7. 简述地理标志在我国的法律保护。

【答案】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起到了间接保护地理标志的作用。

②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注册为证明商标而受到保护。这是第一次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确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

③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正式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内容。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3)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 第9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仟。

②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伪造、冒用产品的产地,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由上可见,地理标志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具体的立法保护中应该建立以《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记保护的规则为核心,以专门法为主体,辅以地方立法保护的开放、积极、统一、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

8.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和目的是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适用优先权原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和目的

①含义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己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