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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720法学综合1(民法、刑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行为发生后,原则上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②共同海损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可能存在故意的心理意图。

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保护共同安全的必要牺牲,因而是合法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②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共同海损的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般是有意为之,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过失。

2.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4.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5.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6.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7.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8.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二、简答题

9. 试述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

【答案】公司独立人格性,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人格的否认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主体资格正常的、当然的状态,也是公司存在与经营的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也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否则根本无否认之说。

(2)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的个案的、具体的、暂时性的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而不是对公司人格普遍性、永久性的否定。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具有上述情形的个案中适用,同时也只是用于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

(3)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和根本保障。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极具哲理性的命题,在这一对关系中不仅包含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追求,而且还蕴含着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应当联结考察、辩证分析,力一能悟出其中所包含的均衡、和谐的思想。但是,无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重要,它只能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决不能本末倒置,导致对法人制度的破坏。

10.如何评价破产案件的专门管辖?

【答案】目前,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三种:专门法院管辖、普通法院管辖和商事法院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是指设立专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如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在联邦地区法院下共设有93个地区破产法院(庭),并在11个联邦巡回审判区设置破产上诉法院。

由于破产案件的程序复杂繁琐,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突破常规的民事诉讼运作程序在普通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处理破产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法院整体的专业水平不高,设立一个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法院尚不具有可行性。

11.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案】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 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匾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