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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80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区别?

【答案】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概念不同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该条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两类情况:

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此种情况实际上指的是商品房预售登记。这是最典型的预告登记形式。

②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符预告登记。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主要包括抵押权的顺位登记、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等。

(2)效力不同

①《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是说,预告登记以后,来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

②预告登记之后物权不一定发生转移,而本登记之后,则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2.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范围为标准)

①人寿保险,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③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按投保主体为标准)

①个人人身保险,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范围,以单张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

②团体人身保险,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保险。

③联合人身保险,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

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张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3)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按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标准)

①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干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人身保险。

②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期支付给受益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

(4)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为标准)

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

②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对保险人没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普通人身保险。

(5)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标准)

①标准体保险,又称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保险人按照正常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②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存在缺陷,风险条件明显超过标准体,保险人只能以增加保费或限制保障范围等特殊条件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3.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答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

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哪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仟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

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也就“无损失”。

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

4. 简述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仟。

此外,股东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以及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简述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答案】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产品或商品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的产品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或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2)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外的责任;

②由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③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对有关人员及雇佣人员承担的责任(属于劳动保障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畴);

④产品或商品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还尚未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