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大学商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纠正与处罚
【答案】纠正与处罚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各国监管机构一般都通过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应对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人。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 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厉的措施。
2. 承保能力
【答案】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对于一个单独的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能力。承保能力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保险人本身的既定资产净值,同时取决于保险人对分保的安排。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资产净值的提高而得到加强。
3. 交保费
【答案】是交保费是指长期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夏交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根据死亡率和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纯保费,等于给付金额的精算现值,与保险人给付的义务相等。附加保险费用以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费用开支。与分期交保费相比,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付清整个保险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是交保险费交费次数少(仅一次),免去了其他交费方式所需的一部分费用,因此它的附加保险费较少。但其一次性交纳金额往往很大,只适合经济收入较高的投保人,一般人难以负担,故实际上多采用分期交保险费的方式。即期年金保险必须采用夏交保险费方式。
4. 积蓄基金功能
【答案】现代保险运用概率论的方法计算保险费率要求有足够的空间容量和时间跨度。因此,保险分散危险就包含了两层意思:空间上分散和时间上分散。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摊金的因素,否则,不能满足时问上分散的要求。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可以说,现代保险如果没有这一功能,就不能正常维系和发展保险分配关系。当然,不实行预收保险费的合作保险形态,因不具备时间上分散危险损失机制,因而也就不具有该项功能。
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目的,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
5. 清算
【答案】清算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即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二、简答题
6. 简述人身保险保单价值与准备金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单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间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 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计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人身保险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给付(或赔偿)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保险公司为偿付未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负债而提存的一定资金,金额上等于保险公司还未履行保险责任已收保费的净值。人身保险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其他准备金。
保单价值与准备金都是寿险公司的负债,都来源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7. 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应用。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其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词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
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8. 简述财产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及其构成的条件。
【答案】火灾是财产保险各条款中普遍承保的最基本的风险,财产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范围包括意外失火、物资自燃、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损失以及邻处火灾波及的保险财产。构成火灾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这是财产保险中火灾责任成立最基本的条件,即我们常说的要有明火。燃烧是一种剧烈的氧化反应过程,与此对应是缓慢氧化和爆炸。无论是缓慢氧化、燃烧还是爆炸,都属于氧化反应,它们所产生的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但是它们表现出的现象则是完全不同的。而保险中所说的火灾,必须要有燃烧的现象。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燃烧的发生,必须要有某种偶然、意外的因素的触发,是事先所不能预测和防备的。如果燃烧的结果是必然发生的,则不构成财产保险中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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