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3. "77国集团”
【答案】"77国集团”是一个为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被动地位而成立的经济组织,于1964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依然受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影响。为反对超级大国的控制、剥削、掠夺,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表决权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成立“77国集团”,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4.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二、简答题
5. 简述我国外资立法的趋势。
【答案】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件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在加入WTO 前后,中国又对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立法作了必要的修改,使其与WTO 有关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特点,并具有中国的特色。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利,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原则在外国投资关系上,表现为中外双方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应对等,在经济上互利互惠,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受到保护。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也是鼓励与限制相结合,但重在保护。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外国投资者原本及利润等的汇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理解决投资争议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明确规定。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还规定了许多较为优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关税减免等。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外资立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以此为基点。同时,我国外资立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制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使我国外资法在一些规定上和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商业惯例趋于一致。这既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发展,又易于为外国投资者所接受,发挥其投资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参照国际惯例,还可弥补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
6. 简述BOT 投资方式的特征。
【答案】BOT (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 :的缩写)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又使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不愿冉增添债务负担,于是就采取BOT 方式,促使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作为原由政府筹资建设的一种替代方式。这一特点把BOT 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根据BOT 方式,取得特许权的私营企业对特定项目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它们一般自己负责项目的设计,自己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建设该项目。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以项目经营期内取得的收益(如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这一特点把它与一般国际工程承包区别开来,后者一般只提供承包服务,不进行股权投资或融资,也不负责项目的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己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因此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应无偿移交给政府。
7. 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权利限制的规定。
【答案】“权利限制”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从本质上讲,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是对版权人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加以平衡的结果,因为为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造积极性,版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但为使这种创作成果广为传播以及鼓励和促进在这些创造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版权人的利益不应是无止境的。因此,《伯尔尼公约》以及所有实质性版权公约都在对成员国提出最低要求的同时,把各国版权法权利限制的条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伯尔尼公约》中,这种对权利限制的限制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
(1)对“合理使用范围”(使用无须经许可,也无须付费)的限制。公约允许的合理使用仅包括以下几种:
①成员国法律可以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特殊情况”的范围由成员国确定,各国版权法通常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需要,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为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等等;
②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但引用时应注明作品出处,如果原出处上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注明。
③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但也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以及须指明出处。
④成员国的法律可以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向公众有线传播,复制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具有同样性质的广播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并且,均应说明出处。
⑤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
(2)对广播权和录制权强制许可的限制。
允许成员国立法以强制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但不得因此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所谓“以强制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是指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广播和录制版权作品的条件。广播组织和录制者可以事先不经版权人许可,只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广播或录制版权作品,就视为已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