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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2. 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是GA TS 具体承诺的义务之一,指一国允许外国的服务贸易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实质上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的国际投资,是通过对涉及广泛领域的国内法规的修改、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的。

3. 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4. 关税配额

【答案】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一种措施,指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配额限制,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其在性质上属于进口配额的一种。

二、简答题

5. 简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案】(1)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规则是根据国家立法或国家协议确立的原则发展出来的,并由一国用于确定货物原产

地的规定。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确定原产地的最初目的是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便利,此外,便于一国海关统计。在各国制订的自己的原产地规则中,由于使用的标准不一,往往导致原产地规则的滥用,从而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变成了一国实施歧视性国别和地区政策的工具。

(2)《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为取消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

①规定了协调各国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目的,如平等原则、客观性、可预见原则及公正原则等,这也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

②定义和适用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即任何成员为确定商品的原产国而采用的法律、条例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具体包括GA TT 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中的最惠国待遇,GA TT 1994第6条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19条中的保障措施,第9条中的原产地标志的要求,以及各种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还包括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③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包括过渡期的纪律和过渡期后的纪律。

a. 在过渡期,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发布实施其原产地规则的命令时如采用税目分类改变标准,则应列明所涉税则目录内的子目或税目; 如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则应说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如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则应说明具体的工序。

b. 经要求,原产地的评定结果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150日内作出,且原则上3年内保持不变。过渡期后,各成员应确保本协定所确定实施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不变; 完全获得该产品的国家应是该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当该产品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其原产地应为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任何与确定原产地有关的行政行为应受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程序的审查。

④争议解决。

就执行该协定发生的争议,适用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6. 简述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答案】(1)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每项关系都是独立的。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力一之间产生争议与否。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支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一一只要符合要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则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

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合同中的要求,而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合同,这时视为买卖双方就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严格一致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的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列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根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应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信用证不能要求受益人不能取得的单据,不能要求遵守不能从单据表面确定的条件,不能要求包括开证行不知的单据。

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规定,银行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概不负责。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银行接受伪造单据,可能不负风险,而某方向细小的不符,如没有申请人的授权,都可能导致银行的责任。英国判例法指出,在严格一致方面,不允许存在几乎一致或基本一致,即使同一货物,但名称不同,银行可拒付。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一般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因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履行合同纠纷而受到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在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买方已提取货物,而付款日期来到,常出现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的情况,这是允许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同时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不承担责任,也存在卖方欺诈的可能,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这一问题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的欺诈进行惩处。另外,即使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在得知卖方的欺诈前银行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支付了货款,银行亦应受到保护。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中心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银行可以拒付。一般认为只有卖方(受益人)亲自参与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卖方(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 同时银行在付款前必须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仅仅怀疑或申请人没确定证明的单方主张是不够的。

(4)银行免责

UCP 600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包括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