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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判断: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因此,题干中的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

2. 探究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

【答案】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关系如下:(1)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从学理上说,它又与法律推理联系密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故法律解释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水平,法律推理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法律解释也就构成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方法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法律论证是为法律决定寻求正当性证明,即由结论到理由。而法律推理是从理由到结论。表面上看,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好像是相反的过程,实际上,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思维方法。

(3)三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推导出确定的答案。在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时,法律人不可避免地要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研究和分析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滥用解释的权力,正确解释法律,这是法律解释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侧重点不同,是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法律推理需要研究的是法律人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议能得到正确处理的推导过程。法律论证则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所以,法律推理强调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则是将这个过程用语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并合乎逻辑地充分反映出来,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所以,法律论证重在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3.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①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2)审议法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又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4. 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答案】(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小同领域和小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二、论述题

5. 如何理解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构成的统一体。按照这种理论,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十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导致法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的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和内容

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同时,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由经济基石出所决定的。

但与此同时,这种决定作用也是有条件的,具体表现在:

①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的,并非每一具体的法律内容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