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4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a.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执行的机关
按照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各执行主体的不同职能,可以把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a. 交付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b. 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
第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第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
第三,看守所虽然不是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资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可由其代为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
第五,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c. 执行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
(3)死刑停止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a.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b.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c. 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请据此分析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案】该法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就自己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向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陈述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当具各下列条件:
(1)感知案件事实
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以了解案件情况为基本特征,如果不了解案件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诉讼活动才了解案件情况的,都不能做证人。
(2)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
①“辨别是非”是指对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以及性质怎样能够正确认识和辨别。
②“正确表达”是指能够对自己所认识和辨别的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以及性质怎样进行正确的描述。
③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
(3)证人是自然人
这是由于只有自然人才能运用自己的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仍然可以成为证人,应当作证。单位、团体没有这种感知能力。
3. 简述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的区别。
【答案】(1)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调查取证方面的区别
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阅卷权、会见权方面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可知,在阅卷权和会见权方面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辩护律师行使以上两项权利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两项权利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据此,辩护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
4. 简述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答案】(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在于:
①讯问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②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③讯问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2)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①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讯问的地点、时间
a.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 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③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④讯问的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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