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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税法构成要素

【答案】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实体法要素和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程序法税收要素。

2. 经济法责任

【答案】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小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3. 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二、简答题

4. 如何开展反补贴调查?

【答案】开展反补贴调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调查机关

由商务部分别对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是否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分别进行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并予公告。出现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的,反补贴调查也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2)确定损害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①辛卜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②辛卜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③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④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3)累积评估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②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5.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的规定。

【答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②损害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之名侵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各国公司法要求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不同。后者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即不论发起人于公司设立时对资本不实之

事实是否知悉或应否知悉,均推定发起人有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②对已收股款负利息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己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答案】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因此,可以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以及法本身这三项基本国素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求和把握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1)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 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2)从法产生起,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是它的首要任务,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或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但却不能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向来信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调节之手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3)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力量破坏市场竞争、干预国家政治,还导致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等做法。而这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遂有法学家将其诊释为“经济法”。

(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的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政府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这就为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调控,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应运而生了。

三、论述题

8. 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答案】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定社会实体能否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能参加哪些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能享有并行使哪些经济权利(权力)、承担并履行哪些经济义务。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不同取得方式的实质差异在于国家对主体资格取得的控制程度的强弱。一般而言,主体资格取得受国家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