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1999(1999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中国法制史1999
一、试述中国封建法典编纂体例演变的主要阶段及其特征。(20分)
[解答] 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几千年,作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支柱之一的法典,在其中不断完善,成为中华法系特色之一。具体而言,中国封建法典编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春秋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萌芽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也处于萌芽时期,而成文法开始公布。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性能保证法律的制定权和使用权都操纵在少数贵族手中,有利于巩固与维护传统的宗法制度和社会秩序。但到了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旧的体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迁,于是公布成文法活动便出现了。其中最突出的为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动。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正逐步出现。 第二个阶段:战国秦汉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出现发展时期。
战国时《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篇目体例上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 ,二为《贼法》,三为(网法) ,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 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秦时,出现“律”这种法律形式。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性法律文件。自商鞅人秦改法为律后,律—·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上体部分。秦朝一些法规都以律相称。但这些以“律”为名的法律规范大都偏重于社会生活的某——方面,属于单行法规,与后世的大而全的法典有所不同。
汉代律仍为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但汉代的法律无论内容与立法技术及法律形式各个方面都比前代有明显进步。早期法律只是“约法三章”,后来制定《九章律》。《九章律》以盗、贼、囚、捕、杂、具/;篇为培础,增加产、兴、厩三篇,合为九篇,称为《九章律》。后又制定《傍章》、 (越宫律) 和《朝律》。这些法律统称为汉律。所以,在汉朝,法律极为庞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但为后世的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个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进一步发展时期。
秦汉以来法律繁杂,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人于律,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以改变汉律错糅无常的庞杂状况,避免“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的现象。其次是体例上进行了调整,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以起到总则的作用。《新律) 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晋律则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 两篇。所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并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后世封建法典的体例与规模。一方面,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仍置于首篇。另一方面,北齐律确定的12篇,其后隋、唐、宋各朝法典虽有所改变,但一直保持以《名例》统率11篇分则的体例结构。
第四阶段:隋唐以后,是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构正式确立并完善时期。
隋朝继承了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并为唐朝全部继承,影响及于以后各朝代。唐代代表性的《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在正文后附疏议的体例,为后世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