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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学1999(1999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行政法学1999

一、概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其立法主体。(25分)

[解答]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中和行政有关的条文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以及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对这些基本权利自由提供保障的规范等。这些规范直接地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依据。

(二)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作为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文件中涉及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部分,不是指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属于行政法。

(三) 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由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量大而具体,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四)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备案,或经其批准。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且,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只在制定机关辖区内有效。

(五)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适用所作的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法律解释虽各具不同的效力,但其中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具有规范性的有效解释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构成行政法的渊源。

(六) 国际条约。行政法是国内法,而国际条约则属国际法,但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者承认的国际条约中凡涉及国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以及需要公民遵守的规定,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上述六种为行政法渊源的成文形式。除此之外,法的一般原则、判例甚至包括行政活动的惯例也是行政法的渊源。这些不成文的形式在行政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的立法主体分别如下:

(一)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二) 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法律的制定拦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