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2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申诫罚
【答案】申诫罚也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2.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行政法
【答案】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②行政法在实质上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
③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4. 行政公正原则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依法办事,不偏私; b.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c.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②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b. 不单方接触; c.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6. 裁量行政补偿
【答案】裁量行政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补偿未作规定,而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由裁量作出决定。
7.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8. 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 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二、辨析题
9. 判断: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这句话是不准确的,
具体分析如下:
(1)两部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上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该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以起诉或复议。
(2)两部法律都为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两条规定,对于扩展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而不是限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
(3)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已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限。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
总之,认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卞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0.判断:行政合同纠纷的性质是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因此,行政合同纠纷不适用调解。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但是,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①调解必须充分尊重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思,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优越地位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不利条件。
②调解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达成妥协的前提。
③调解可以由主持纠纷解决的机关提议,也可以是行政合同双力一当事人提出。
④调解不成的,主持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机关应当. 及时作出栽决,以满足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因此,行政合同纠纷不适用调解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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