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 不适用调解原则
【答案】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3. 共同管辖
【答案】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法院的管辖。
4.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5. 公务员的责任
【答案】公务员的责仟是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务员的责仟一般包括接受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三种。
6.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诉讼中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几种情形。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8. 依法行政的法的范围。
【答案】(1)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
①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②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
(2)我国依法行政中法的范围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自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9. 依申请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案】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其程序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列明所申请的内容、理由、有关证明等;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所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责令补正;
(3)审核,即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定条件;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而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答案】(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行政法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它们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被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则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己经不再是机关,而是与其他法人一样的法人。当行政机关丧失了机关的属性,成为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它们同时也获得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诉权,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法人主体身份出现时,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是认同的。但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否以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众所周知,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这里对被告与第三人地位的置换性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取得第三人地位已于法有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2)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④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起诉复议机关时,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时,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三、论述题
11.试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意义,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答案】(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讼行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问题作了从宽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制度,是基于对两方面价值进行权衡的结果:
①让每个需要得到司法救济的人都能实际得到救济并尽可能地发挥行政诉讼的控权功能; ②尽可能地避免职业讼棍和好事之徒滥用诉讼耗费司法资源,妨碍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
(3)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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