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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2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2.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4.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5. 间接强制

【答案】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间接强制。而对于相对人应履行但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则既可采取间接强制,又可采取直接强制。

6. 受理事先审查

【答案】受理事先审查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前所作的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它主要审查两个内容:

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②本院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弄清该案是否真是行政案件; 对该案件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7. 法院参照适用规章

【答案】法院参照适用规章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①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②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③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二是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8.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二、辨析题

9. 执行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答案】错。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和制度。具体区别表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本行为,而行政执行罚是一种执行行为,是保障已经生效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本身: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执行罚不服,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10.判断:行政合同纠纷的性质是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因此,行政合同纠纷不适用调解。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但是,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时,应当注意如

下几个问题:

①调解必须充分尊重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思,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优越地位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不利条件。

②调解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达成妥协的前提。

③调解可以由主持纠纷解决的机关提议,也可以是行政合同双力一当事人提出。

④调解不成的,主持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机关应当. 及时作出栽决,以满足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因此,行政合同纠纷不适用调解是不正确的。

11.辨析: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即谁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就由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谁侵权,谁赔偿”是我国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一般原则,但不能忽视特殊情况下对行政赔偿主体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指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这一规定是“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的具体体现。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②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