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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基础2001(有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

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民商法卷

一、名词解释

1.财团法人(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财团法人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设立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公益目的,大抵采行政许可主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在解散原因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得因章程所定目的实现、目的注定不能实现及主管机关之决定而解散,而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会决定解散。

【参考资料】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土地出让使用权(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态,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因此,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即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定义是: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让人为国家,受让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②是一种设权行为。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设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因而就取得土地使用权。③是一种有偿行为。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代价。④附随着特殊义务。表现为权利的有期性;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之义务;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参考资料】符启林:《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提存(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于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提存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据此规定,提存的要件为:①须有合法的提存人,即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义务的人;②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③提存的标的与合同的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

【参考资料】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营业转让(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指将经营主体的业务转移给他人。营业转让的法律后果:①经营主体的变更,并且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②原经营主体不能从事与营业受让人相同的业务;③原营业的债权债务转移给新的受让人;④为有偿转让。

【参考资料】王利明编:《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保险标的(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例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注明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