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答案】①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②仲裁与行政裁决的联系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③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a. 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b. 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c. 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d. 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2. 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3. 危险责任

【答案】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

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上的危险责任是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行政主体对下列三种情况,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①所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②从事高度危险性业务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

③损害与高度危险性业务无因果关系。

4.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6. 行政合同的邀请发价

【答案】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发价,从而行政主体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7.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8.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是专门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因此,其具体制度、程序等都是针对行政争议的特点与要求的: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不附带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书面审查的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认定案件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从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召集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再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

【答案】质证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其它情形的除外。

(2)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由申请人申请调取得证据,由当事人在庭上出示和质证,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得证据,由法庭出示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3)质证的要求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己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4)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